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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係縣級最高民意機關,依法代表縣民行使下述職權:(一)議決縣規章。 (二)議決縣預算。 (三)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四)議決縣財產之處分。(五)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七)議決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至於會議之召開,則分為大會及委員會。前者依召開之時間,復分為定期會與臨時會兩種。定期會每6個月開會1次。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40日。於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如有必要,經縣長之請求由議長或議員3分之1以上之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得延長5日。 臨時會之召開,須經縣長、議長或議員3分之1以上,以屬於議會職權而有時間性之事項,請求開會時,議長應於10日內召集臨時會。但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6次,每次不得超過5日。 委員會係依任務編組,目前分為6個審查委員會及程序與紀律兩委員會。審查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主持,各設委員若干人。程序委員會除議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由各審查會之成員,由大會推選議員擔任之,召集人由委員互選1人擔任之。此外,對於議會職權範圍內之事項,認為有專案研究或對外蒐集資料之必要,得經大會通過設專案小組。 專案小組委員人數、人選,由議長就議員中擬定,提出大會通過。 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