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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在職進修博士班期間,得否兼任進修學校向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申請之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等疑義。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復查本部95年11月6日部法一字第0952718231號書函略以,公務員得否兼任政府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須視該專題研究計畫是否係屬研究工作範圍而定,因涉具體事實認定,宜由服務機關本於職權審認後,依服務法第14條之3規定辦理。

 

公告日期:2015-01-08 / 公告單位: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