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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申請作業並節省申請人申請相關書證費用,公教人員以新式戶口名簿請領婚喪生育補助時,如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逕替代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300261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103E001552_1_1317091479956.pdf)

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3年2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30098267號書函辦理。

替代上開證明文件。……。」

),爰各機關(單位)得視各項申請補助需要,以申請人所提出之新式戶口名簿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並確認所載內容為最新戶籍資料,得逕替代前開支給要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四、檢附新式戶口名簿樣式1份供參。

公告日期:2015-01-08 / 公告單位: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