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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自一0三年六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行政院 103.05.29. 院授人給字第1030035213號函
本  文:
主旨: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
      喪生育補助表」自103年6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103年3月28日財政健全專案小組第 2次會議決議及本院人事行政
      總處案陳同年 4月18日召開「檢討生育補助及喪葬補助與其他各種
      社會保險相同給付項目如何處理問題」會議決議辦理。
  二、檢送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
      照表各l份。
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
      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
      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
      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
      署(含行政院秘書長)、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行政院綜合業務處、行政院法規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會(
      均含附件)
公告日期:2015-01-08 / 公告單位: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