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人事服務網人事法規查詢專區

關於具警察官身分之公務人員,原經機關報送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嗣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得否參加薦升簡訓練或改參加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疑義。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3.08.14. 公訓字第10300115261號函

 

要  旨:

關於具警察官身分之公務人員,原經機關報送參加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
官等(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嗣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得否參加薦
升簡訓練或改參加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疑

本  文:

一、按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17條第 2項規定:「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 3年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
    以上,並已晉敘至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後,再經晉升簡任官等訓
    練合格者,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經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
    試、薦任升等考試或於本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考
    試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
    務滿 3年者。……。」次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警察條例)
    第14條第 2項規定:「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
    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正一階職務,最近 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
    列乙等以上,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且經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合格者
    ,取得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經高等考
    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
    正一階職務滿 3年。……。」薦升簡及正升監等2項訓練辦法第6條亦
    就參訓資格條件訂有相同規定,並明定其資格條件採計至當年度 3月
    31日止。另為選拔最具發展潛力及陞遷可能性之人員參加訓練,前揭
    2項訓練辦法第8條業訂有遴選相關規定,並自本(103)年 1月1日起
    實施,爰本( 103)年度參加薦升簡訓練或正升監訓練人員,均係由
    各主管機關依各該訓練辦法規定遴選後,函送本會據以調訓。
二、關於具警察官身分之公務人員,原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經
    主管機關報送參加薦升簡訓練,嗣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茲以正
    升監訓練參訓資格係採計至本年 3月31日止,且係經主管機關依規定
    遴選後始函送本會據以調訓,且渠等於該參訓資格採計時點並非任警
    正一階職務,與前揭警察條例及正升監訓練辦法規定未合,爰不得改
    列參加本年度正升監訓練。
三、另有關渠等仍否參加本年度薦升簡訓練,並以薦升簡訓練合格資格取
    得晉升警監官等職務一節,經轉准銓敘部本年8月7日部特三字第1033
    866213號書函復略以,渠等既於參訓前調任警察官職務,倘其迄至排
    定參訓當日仍不符薦升簡訓練參訓資格,依任用法第17條第 2項規定
    及該部88年6月23日88台法二字第1768335號書函意旨,自不宜准其接
    受訓練;惟其如於參訓當日再調任符合參訓資格之職務,仍以同意其
    參加訓練為宜。是以,旨揭人員如於參訓當日調任符合薦升簡訓練參
    訓資格之職務,仍得參加本年度薦升簡訓練,惟如無法於參訓當日調
    任符合薦升簡訓練參訓資格之職務,則與前揭任用法及薦升簡訓練辦
    法所定資格未合,各主管機關應儘速辦理有關備選人員遞補參訓事宜
    ,以維待訓人員權益。
四、為避免受訓人員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後,因不符參訓資格,致有撤銷
    訓練及格資格與註銷訓練合格證書情事,影響當事人權益,爰請各主
    管機關確實查明所送參訓人員參訓期間所任職務屬性,如有類此職務
    異動,致未符參訓資格情形,應即時函報本會。

公告日期:2015-01-08 / 公告單位:人事室
 相關連結: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94511&ckbAll=全選&ckb=考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