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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030046908號、考試院考臺 組貳一字第103000644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第11條條文,除 103 年9月23日修正之條文,自104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
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日期:2015-01-08 / 公告單位: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