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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1號

主旨: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勞動部本(103)年9月22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334及10301403341號等2函辦理,併復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本年7月25日公保現字第10300037051號函。
 二、查公保法第36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所稱「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所稱「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至若妊娠超過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三、至於醫學上所稱「流產」,指妊娠中止週數在20週以內(含)產出,或妊娠週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在500公克以下之情形;因不符公保法第36條規定,不予給付生育給付。附予敘明。

公告日期:2015-01-08 / 公告單位: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