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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9條所定「拘禁」之定義及範圍。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2號

主旨: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9條所定「拘禁」之定義及範圍,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法務部本(103)年7月10日法律字第10303506850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保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領受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其領受之權利,俟原因消滅後恢復: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所稱「拘禁」,係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保安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不包含執行保護管束、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

公告日期:2015-01-08 / 公告單位: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