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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釋示公教人員曾服義 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及志願役軍職年資均得併計請頒服務獎 章,至志願役軍職年資之併計,仍須以其獲頒忠勤勳章後之積餘年 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為限一案。
 

發文字號:銓敘部 103.10.28. 部管四字第1033899677號書函

公(發)布日:103.10.28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釋示公教人員曾服義
      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及志願役軍職年資均得併計請頒服務獎
      章,至志願役軍職年資之併計,仍須以其獲頒忠勤勳章後之積餘年
      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為限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民國103年10月16日總處培字第 1030049800號函辦理。
  二、另本部83年4月15日83台華甄二字第0977727號、87年10月30日87台
      甄二字第1687691號、96年4月3日部銓三字第0962774500號及96年9
      月13日部銓三字第0962850545號書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前開人事總處103年10月16日函影本l份。
正本:總統府人事處等行政院以外18個人事機購
副本:

 

公告日期:2015-01-08 / 公告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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