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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銓敘部民國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詳如附加檔案),請查照。
 
如標題
公告日期:2018-09-19 / 公告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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