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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10300261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103E001552_1_1317091479956.pdf)
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3年2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30098267號書函辦理。
替代上開證明文件。……。」
),爰各機關(單位)得視各項申請補助需要,以申請人所提出之新式戶口名簿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並確認所載內容為最新戶籍資料,得逕替代前開支給要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四、檢附新式戶口名簿樣式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