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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行政院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發文字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0300093631號、院授人組揆字第1030053723號
修正「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六條第五項附表「公務員轉任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職稱等級與擬回任職務官等職等對照表」